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7及后续年级)

发布者: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发布时间:2014-06-05浏览次数:622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培养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各院系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办法按《4166am金沙信心之选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若所取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8学分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因病重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计入。

第十四条   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开课院系领导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比例,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七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可视为不及格;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原则上百分制记,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应当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重修与先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专业限选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应当取得分组选修课规定的学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重修机会。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申请,可重考该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因培养计划调整,所缺必修课课程应当补修;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由课程所在院系认定,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的开设实行插班重修的办法,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坚持全部上课,应当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部分免听,课终提交复习笔记、作业等方可参加重修考试。未办免听手续,缺课达1/3以上的学生,其平时考核记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重修课程课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量大面广的校定必修课、院系定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实行单独开班,由教务处统一排课。对于人数少无法单独开班,又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累计数届后利用假期统一开班重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班上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晚上。重修考试在期末集中考试前举行。

第二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审批后,在保证重修课学习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重修课、先修课的学习,应当按课程表准时上课,不能缺课。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优秀、学习能力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八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以上(含3.7)者,除德育课、政治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可申请2门以内(含2门)课程免听,自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填写《免听申请表》。

(二)学生持《免听申请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并应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平时考核及格者,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四)学生免听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已取得本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主辅修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本科教育阶段实行主辅修制。学生修满8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的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学习另外一个类别的本科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应完成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要求的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要求的按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七章   试读、劝退、旁听、升级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需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必修课学习,按有关规定选读各类选修课,并参加各类实践环节,学生每学期至少应取得15学分。

凡当学期所取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取得学分低于15学分但大于等于10学分者,应予学业警示;

(二)取得学分低于10学分但大于等于6学分者,应予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三)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者,应予劝退。

(四)连续两次试读或累计超过两次试读,应予劝退。

第三十三条   试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试读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若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可自动解除试读。

第三十四条   旁听

(一)劝退的学生希望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在校旁听。旁听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旁听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对于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或一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除外);

(三)旁听期间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等一切待遇;

(四)凡原学费未交清者,应当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五)在旁听期间,学生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取消其旁听资格;

(六)旁听学生在旁听期间的一年内没有受到新的试读或劝退处理,列入正常学籍,否则取消旁听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计划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允许编入上一年级。

旁听生如果取得重修课程所有学分,并同时取得上一年级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也可允许编入上一年级。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本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当经本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由安徽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校学习的,应经转出学校及本校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四)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转学意见(应注明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院校转入的,还应提供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申请,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旁听期满不能恢复学籍者;

(二)旁听期间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或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劝退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旁听手续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建筑学专业超过七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达到休学年限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以本学期所取得学分数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章   毕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4166am金沙信心之选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关要求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重做)不及格课程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91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7级秋招及以后各级全日制本科学生。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