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发布者: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发布时间:2014-06-05浏览次数:3647

为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增强教学活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高质量人才,学校决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管理从2007级秋招学生起全面实行学分制。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分制的要求

(一)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培养计划,设置若干个适应不同培养方向的课程模块;在教学管理体制中实施选课制,允许学生选择授课教师;各专业的选修课实行全校开放,允许学生跨院系选课;实行弹性学制。

(二)为充分调动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依据学校办学条件,逐步给学生以下自主权利:

1、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习负荷以及选择修读课程;

2、设立综合素质学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以及有关学科竞赛、文体比赛和其它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及全面素质;

3、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指导下,鼓励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辅修其它专业,以成为复合型人才;

4、对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的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5、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学生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期限,推迟毕业;

6、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有条件地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允许有困难的学生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学制与修业期限

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

修业期限:36年(建筑学专业47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同学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毕业。修业期限最短为3年(建筑学专业4年)。

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修业期限。修业期限最长为6年(建筑学专业7年)。

三、学期安排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为便于学生选课,每学期理论教学、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一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安排16周,2周考试。其余周数安排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验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一般不在中间穿插,特殊情况由相关院系和教务处协商解决。寒暑假有前有后,不求划一。第八学期一般不安排理论课教学。

四、课程的分类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应当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必修课不高于80%,选修课不低于20%,其中限选课不超过10%,任意选修课不低于10%。学生应当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

五、学分的计算

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一)理论课程以每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安排的艺术类课程,以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二)体育课按每32学时计1个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

1、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分散安排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每24学时计1个学分

2、集中安排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见习、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每1周计1个学分

(四)学分可取到小数点后一位的05,根据三进二退,七下八上的办法计算。

六、学分的取得

(一)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二)考核与重修。

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工作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补考仍不及格者则需重修(其中任选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重修;申请缓考者考核不及格直接参加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可以重修多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应当参加修读和考核,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按通过的级别登记学分。

七、学分绩点制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及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的确定

课程的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根据表1,确定课程绩点。

1   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五级制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4.0

4.0

8589

3.7


8184

3.3

3.0

7880

3.0

7577

2.7

7274

2.3

2.0

6971

2.0

6668

1.7

6365

1.3

及格

1.0

6062

1.0

<60

0

不及格

0

(二)课程的学分积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积。

课程学分积=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学生所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积之和除以该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四)以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作为衡量该生学习质和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优以及是否授予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它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数的主要依据。

八、选课

(一)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导师要加强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当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二)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在导师的指导下,每学期选课可以超出专业培养计划建议的范围多选课程;因学习困难,经个人申请,每学期也可以少选课程,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

(三)选课的程序应按选课暂行办法执行。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低于40人,必修课、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体育类课程、艺术类课程低于3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九、导师制

学分制为学生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程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使选课达到预期目标,应当实行导师制,以加强指导,减少盲目性。导师根据学生的特点、特长和志向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进行全程指导。因此,从2007级秋招学生开始,为本科生配备学业导师。导师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十、编班与学籍管理

(一)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院系、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学生形成教学班。

(二)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尚有各种环节未完成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或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

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要求取得学位的,可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向学校申请毕业及学位重审资格。

十一、毕业与学位

(一)本科学生毕业前应当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具体的毕业学分要求由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4166am金沙信心之选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全部环节者,可提前毕业。

(三)六年期满(五年制专业七年期满),仍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学习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期限。

十二、本方案适用于2011级秋招及以后各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