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我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出勤要求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到所属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自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早操(早锻炼)、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条 在节假日期间,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四条 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作出勤要求。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情况每月至少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通报一次。对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的学生,应当及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
第六条 自习考勤由班级学习委员负责。
第七条 其它各种活动由班委会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第八条 各班级由班干负责的每周考勤情况,由班长汇总,交辅导员审核签名后,报给所在院系教务员。
第九条 每月十日前,院系教学秘书应统计好本院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院系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两份,报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定、签名,一份由本院系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教学秘书及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作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由教学秘书填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和院系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院系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请假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确需请假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先到院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送院系办公室登记:
(1)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院系负责人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
(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
第十三条 因公事请假者,需持有关部门证明,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到院系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章 旷课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第十六条 集中活动(指实习、自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活动)每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每旷课一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早操(早锻炼)每无故缺勤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是指10分钟以内,否则按1学时计算。
第五章 旷课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各院系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讨。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根据《4166am金沙信心之选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三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可视为不及格;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及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